依內政部營建署93.9.21營署建管字第0930058254號
▲有關公寓大廈經法院拍賣取得所有權之區分所有權人,應否繳清前手屋主所欠繳管理費乙案。
有關欠繳公共基金之原區分所有權人,如已將其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過戶他人,除過戶後之新區分所有權人已參照民法第300條或第301條規定,訂定債務承擔契約,願為原區分所有權人代為清償所欠之公共基金外,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辦理,不得逕向新區分所有權人請求繳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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