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 入

加入最愛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2014
05/07
22:52
府會記者
黃筱羚
台北市
報導
分享
瀏覽 (119) | | | |
2014-05-07 22:52
府會記者 黃筱羚 台北市 報導
「專科學校法全案條文修正草案」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7)日審查通過專科學校法全案條文修正草案,後續立法院會將進行二、三讀程序,俟完成程序後將咨請 總統公布後施行。

教育部表示,由於「專科學校法」體例架構不夠明晰,且專科學校校數自民國85年的70所,降至101年的14所,另為強化專科學校實用專業人才培育功能,展現技術及職業教育務實致用特色及健全專科學校制度,以利專科學校自主運作及確保其教育品質,因此擬具「專科學校法」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次:

一、增訂由專科改制之技術學院或由技術學院改名之科技大學得改制

為專科學校,及由職業學校改制之專科學校得再改制為職業學校之要件及程序,並增訂專科學校改名、合併之規定。(修正條文第7條、第8 條及第9條)

二、專科學校應定期進行自我評鑑,教育部並應定期辦理專科學校評鑑,其評鑑結果得作為專科學校增減調整科、組、班數或招生名額、調整學雜費核算指標、政府教育經費補助、部分或全部停辦等事項之參考。(修正條文第12條)

三、定明專科學校校長之職責、資格、任期及遴聘方式。(修正條文第13條至第16條)

四、定明專科學校各科置主任1 人,並得置副主任;專科學校行政自主,由各專科學校於組織規程訂定行政單位或各種會議。(修正條文第17條及第18條)

五、增訂專科學校教師之聘任分為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專科學校除依教師法規定外,得於學校章則中增列教師權利義務,並得基於專業技術發展需要,另定教師停聘或不續聘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5條及第26條)

六、增訂專科學校應設教師評審委員會及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並應建立教師評鑑制度。(修正條文第27條至第29條)

七、修正專科學校招生方式,並增訂專科學校五年制招生以免試為主,並得經教育部核定後,辦理特色招生;同時增訂專科學校招生或聯合招生得就考試相關業務,委託學術專業團體或財團法人辦理、試場規則應於招生簡章訂定、有違反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性等情事之處理規定。(修正條文第31條)

八、修正專科學校特種學生採分款列舉之方式,並授權學校訂定修業期限彈性規定,以保障學生受教權益,以及增訂專科學校專業課程規劃原則與程序,修讀專科學校副學士學位者得以遠距教學方式修習部分科目學分,修讀本校或跨校選修科目、開除學籍、國外學歷採認事項應納入學則之規定。(修正條文第32條至第36條)

九、增訂專科學校應由學生代表出席相關會議、輔導學生成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建立學生申訴制度之規定。(修正條文第42條)

十、增訂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學生免納學費,及政府應編列預算予以補助,及學校違反規定之罰則。(修正條文第44條)

教育部表示,本次審查通過專科學校法全案修正條文,對於專科學校各項措施均有所強化,增進學生實用技能、提升技職教育品質。

上傳時間:2014-05-07 22:52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黃筱羚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