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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範區推動教育創新不涉及土地開發,沒有假辦學真炒地疑慮
2014
05/01
19:44
天眼日報記者
周碧梅
台北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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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1 19:44
天眼日報記者 周碧梅 台北市 報導

有關三立新聞針對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教育創新所作「假辦學真炒地」等評析,其內容多有誤解,教育部特別澄清如下:

一、教育創新不涉及土地開發問題

依據「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第10條規定,教育創新屬第二類示範事業,是在實體示範區外,以試點方式進行國際合作,因此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有關實體示範區之土地相關規定,並不適用教育創新,自然沒有炒作土地的疑義。

教育創新是鼓勵外國大學與國內大學合作,透過國內大學既有校地校舍、圖儀設備、師資課程等資源共享,來設立分校或獨立學院,而不鼓勵另覓校地;其目的係吸引外國大學投入師資與課程,並不是劃定特地區域,引進外國資金進行購地。如外國大學須另覓他處辦學,其土地購置及租用等,仍須符合現行私立學校法相關規定,與國內私立大學一致,並無特殊優惠;且未來該校之分校(分部)或獨立學院如擬停辦清算,有關土地變更事項,應依都市計畫法或區域計畫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無炒作土地之疑慮。

二、海外分校有助提升高等教育競爭力及影響力

自1980年代後,高等教育國際化持續受到各國政府重視,並制定長期性政策提升高教國際化的程度。海外分校即為目前世界趨勢,據統計,1995年全球僅有15所大學設有海外分校,至2012年已增加至182所,成長迅速。而杜拜、卡達、新加坡等接受國,更是積極成為所在地區的「國際高等教育樞紐」。

教育創新期望藉由國內外優質大學的深化合作,提升我國高等教育的教研品質,結合國家或產業發展需求進行人才培育,並擴大高等教育輸出市場,吸引鄰近國家學生來臺就學。而為維持教育品質及聲望,海外分校均會確保引進之課程、師資及其他優質教育資源,與其外國母校一致,因此國內或鄰近國學生不須遠赴海外,就能修讀國際水準的課程、享有與國外一流大學一致之教育品質,並取得外國大學學位,減輕學生就學負擔。

三、教育創新不會成為販賣文憑的學店

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第57條亦規定,教育部須針對雙方合作學校認定基準、學校共管機制、設立條件、變更或停辦要件、監督、招生、學生修業、教職員進用、採購、內部稽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另訂授權子法及適當配套措施。目前教育部亦已逐一提出具體作法,並規劃嚴謹的審查機制及監督方式,且已於本(103)年3月26至28日辦理北中南區說明會,邀請大學、縣市政府、產業代表,以及相關公民團體參加,與各界交換意見。教育部表示,社會疑慮很多部分是對目前規劃做法的誤解,未來將持續與各界溝通,消弭疑慮,以利本方案之推動。

上傳時間:2014-05-01 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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