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府籲請民眾勿違反野生動物保育相關規定103年4月4日,南投縣政府接獲內政部警察第七總隊第六大隊通報查獲民眾非法獵捕保育類動物案,立即派員前往處理,遭獵捕之動物為保育類二級動物台灣野山羊1隻及未經同意使用電器獵捕一般類魚類約17.6公斤,全案已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漁業法等法令由警方移送地檢署偵辦中。野生動物至今仍有遭盜捕販售或食用之情形,南投縣政府呼籲民眾,保育類野生動物除經核准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買賣、陳列、展示、持有、輸入、輸出或飼養、繁殖,如違反者最高可處5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50萬元罰金。一般類野生動物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亦不可任意獵捕,違反者最高可處30萬元罰鍰。民眾倘因未熟悉相關法令而觸法,可謂勞民又傷財,請縣民應謹慎為之,並希望全民一起參與保育工作,愛護寶貴生態資源。
上傳時間:2014-04-10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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