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視項目主要有:
(一)地方政府行政部分:1、國中小學校午餐業務,因屬地方政府權責,國教署已持續請各教育局(處)每學年至少輔導訪視30%以上辦理午餐之學校,並結合教育、衛生及農政主管單位,依學校午餐供餐之食材供應商及團膳廠商供應量決定稽查頻率,每年應至少稽查轄區內團膳廠商1次,及於稽查後視情況要求廠商檢討或限期改善,以維護與促進學生健康。2、本輔導訪視,含抽訪檢視地方政府辦理上開輔導訪視情形,如針對未具營養師資格或相關科系之餐飲督導人員辦理餐飲衛生講習課程、督導建立餐飲衛生自主管理機制、依據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供餐、督導學校辦理營養教育等事宜。(二)學校行政部分:包含學校午餐供應委員會組織架構、功能及廚房衛生安全等管理機制等。(三)學校午餐衛生部分:包含定期檢查餐飲場所、提供食材與調味品之合格來源證明、保留午餐樣本及學校對於食品中毒事件訂有緊急救護措施等。(四)學校午餐營養部分:根據102年6月21日公布之「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包含供應情形、是否呈現午餐食物內容分析、半成品供應頻率及調味料使用量等。(五)校園食品部分:包含有無完整標示、是否為規定之7大飲品、是否為CAS或GMP標誌驗證、每包裝熱量及學校填寫自主檢核表情形等。(六)對廠商稽查內容:包含從業員工衛生管理、廢棄物處理與病媒管制、作業場所設施規劃、維護與管理、食品及其原料之採購、驗收、處理及貯存、食品烹調與製備的衛生管理等。抽訪方式及校數,至少抽訪100所國民中小學、每縣市至少抽訪各1家團膳廠商及食材供應商為原則,必要時得擴大抽訪範圍。依地方政府提供學校名單,考量供應校數、供應量及訪視情形等,以訪視前1小時抽定,訪視前30分鐘通知學校為原則。訪視當日,由輔導訪視委員,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地方政府教育局(處)及衛生局代表(並邀請地方政府農政主管機關參與),及學校人員等共同參與,依訪視情形進行意見交流,即請地方政府及學校,依訪視結果追蹤輔導,確實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