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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遭註(吊)銷牌照應繳回監理單位以免受罰
2014
02/25
15:15
林永明
高雄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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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5 15:15
林永明 高雄市 報導

為健全車輛管理機制,高雄區監理所已針對轄管車輛清查車輛牌照,遭註銷但未繳回車牌之車主,寄發郵簡通知,請接獲通知單之車主,儘速將牌照繳回或至監理單位驗車並重新領牌,以免受罰。

另為增加民眾繳回吊註銷號牌便利性,高雄區監理所轄管之代檢廠均可代收吊註銷號牌,若車輛已遭註銷而需重新領牌時(該車若有欠稅、違規或動保狀態),請回原車籍管轄地辦理。

高雄區監理所車輛管理課課長李慶章表示,汽車定期檢驗期間而忘記檢驗,驗車時間超過六個月以上,號牌遭逾檢註銷處分後,不可再使用該號牌。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併禁止其行駛,牌照當場扣繳之。並補徵汽車燃料費及牌照稅2倍徵收。

上傳時間:2014-02-25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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