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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廠逾10年機車燃料使用費自12月1日起開徵
2013
11/22
10:12
林永明
高雄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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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2 10:12
林永明 高雄市 報導

您是否納悶為何名下的機車今年還未收到機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單呢?

為配合今(102)年1月1日起行照免換發制度,今(102)年機車第一階段燃料使用費於7月與汽車同期開徵,且為便利民眾繳納,規劃機車第二階段徵收作業,繳納期限自12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階段徵收對象係針對機車「出廠逾10年」,且經公路監理機關認定符合報廢切結條件(過去5年內未換行車執照、沒有行駛道路之違規、沒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和沒有參加環保排氣檢驗紀錄),迄今未辦理報廢登記者,以及機車「出廠逾10年」不符合上述報廢切結條件的機車,一併於此階段寄發機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請車主依規定期限繳納。

高雄區監理所稅費管理課課長黃嘉種表示,車輛所有人可持機燃費繳納通知書至金融機構、郵局及便利商店(統一、萊爾富、全家、來來OK)繳納,也可透過電話語音轉帳、利用電子公路監理網【http://www.mvdis.gov.tw 】 (查詢及繳納)或金融帳戶約定扣款等多元管道方式繳納。

高雄區監理所提醒,之前有收到機車切結報廢登記作業說明書的車主,如果確定機車不再使用,請趕快依說明書辦理報廢手續,才能減免機車燃料使用費的負擔。

上傳時間:2013-11-22 10:12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林永明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