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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清罰款回復駕照 最後機會只到9月2日
2013
08/28
11:29
黃智雄
屏東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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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28 11:29
黃智雄 屏東縣 報導

曾因罰款未繳納被處份註銷駕照民眾,把握至102年9月2日最後期限,

繳清罰款回復駕照。

屏東監理站恆春分站分站長王文強表示,立法院於97年5月27日修正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於民國85年7月1日起至95年6月30日間,曾因罰款未繳納被處份註銷駕照者,可於102年9月2日前結清罰款後,再向駕籍所在地監理所、站申請核發駕照。若逾期限民眾需重新體檢並參加筆試及路考。

王分站長站呼籲仍未繳清罰款回復駕照民眾把握至102年9月2日最後期限,千萬不要讓這麼好的利民措施溜走了。

上傳時間:2013-08-28 11:29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黃智雄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