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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單元:十一位法官涉嫌不法
2013
06/08
15:44
黃招斌
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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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08 15:44
黃招斌 攝影
各位觀眾朋友,引爆司法未爆彈第三單元,就是要帶觀眾朋友一起來看,這回法官如何判? 勘驗錄音的內容怎麼儘是刑警、檢察官這些人的不法事證?這個案子要怎麼結?這下子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的法官賴淑敏、黃美文、林惠君三位大法官可頭大了!還好這些聰明的法官大人找了公訴檢察官黃秋婷,以[撤案條件說]要被告配合認罪結案,這樣可以輕判耶! 無奈這個被告又做了傻事,條件這麼好還不接受?不接受認罪結案、惹毛了這些法官的下場當然是很悽慘的!結果被告被重判四年半,比當初公訴檢察官講好的兩年刑期多了兩年半。唉!這個被告是不是真的很笨啊?還說要討一個公道,哪來什麼司法公道?法官要判生要判死隨他(她)們高興,誰管你什麼公道不公道? 民國97年12月15日的庭期錄音光碟內容,詳細的記錄了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賴淑敏、檢察官黃秋婷如何以[撤案條件說]利誘被告認罪的所有過程,被告不配合認罪結案,馬上就翻臉用刑度做威脅。然而這些過程在筆錄裡麵有記載嗎?當然是沒有! 現在請觀眾朋友看到民國97年12月15日庭期錄音光碟的全文【告證4】,內容洋洋灑灑9大張,但是法官的審判筆錄,卻隻有短短摘錄了兩頁,法官賴淑敏湮滅的事證好像也不少耶!製作與庭期內容不符的筆錄,跟檢察官陳宏兆湮滅事證的手法如出一轍! 當然誇張的事情不止隻有這些,我們再看到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1月5日的審判筆錄第2頁記載著:合議庭評議結果,認定警訊自白不得作為證據【告證5】。但是在被告不願意配合認罪結案以後,反而把警訊自白當作證據,請各位觀眾參考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45號判決書第49頁【告證6】,把刑警不法取得的警訊自白和經過檢察官陳宏兆變造過的偵查筆錄,當作判刑的證據!當法官的都能睜眼說瞎話了,那我們這些小老百姓還有什麼保障? 這位天真的被告,以刑警不法取供、檢察官濫權枉法、法官枉法裁判的不法事證作為上訴的理由,各位觀眾,您認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溫耀源、許增男、王敏慧;臺灣最高法院法官邵燕玲、李伯道、孫增同、李英勇、施俊堯,這些大法官們會怎麼判呢?當然是駁回上訴,早點讓那位不上道的被告判刑確定,入監執行以後,這些公然違法的刑警、檢察官、法官的不法事證,就從此石沉大海,也就因此而天下太平,這種變相的殺人滅口,就是我們的司法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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