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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大賣場託管物品 大賣場遺失要負責賠償
2013
05/22
15:23
高佩珍
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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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22 15:23
高佩珍 新北市 分享

消費者大賣場託管物品 大賣場遺失要負責賠償

新北市轄區內大賣場林立,尤其大賣場提供物美價廉商品,不但成為市民生活中不可缺少一環,而且每逢星期假日,亦是市民休憩與採購之最佳去處。尤其在大賣場週年慶或年節之際,往往是人潮洶湧川流不息,也正因民眾消費型態已由傳統市場轉至大賣場,故伴隨而來大賣場消費糾紛亦是常常發生。

日前有民眾向新北市政府消保官(以下簡稱本府消保官)申訴,申訴其前往某大賣場購物,其1隻新購皮製手提箱,於進商場前交付該大賣場櫃台託管,而後購物完畢取回該皮製手提箱並未細查,而於返家後始發現皮製手提箱遭到割損破壞,該民眾立即前往該大賣場反映,並經調閱錄影帶,但因監視器死角無法拍到櫃台後方置物處,民眾故而認定該大賣場保管有疏失,應賠償皮製手提箱金額2,500元。然該大賣場認為其僅係提供寄物服務,事前並未詳查寄物好壞,而且業經該消費者認為無誤取回離開,嗣民眾返家後一段時間後始行反映,因此無法同意賠償相關金額,民眾憤而向本府消保官申訴。

本案經本府消保官消費協商處理後,因該大賣場仍對該皮製手提箱之損害原因有所質疑,故仍無法同意賠償金額致協商不成立。但本府消保官認為消費者前往大賣場購物於進賣場前交付物品予該大賣場櫃台託管,雙方已成立民法上之「寄託契約」,依民法第607條規定「飲食店、浴堂或其他相類場所之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通常物品之毀損、喪失,負其責任..。」從而該大賣場應負起「場所主人責任」,惟本案因消費者並未於取回寄託物時即行檢查而發現瑕疵,而係於離場後始行反映,確實亦造成責任釐清與歸屬之認定不易。至該大賣場監視器未能拍攝到櫃台後方置物處之畫面一節,消保官業要求該大賣場應著手調整相關畫面角度,以避免類似案件發生。

新北市府消保官呼籲消費者前往大賣場購物於進場前交予之物品,於離場取回時務必當場檢查,若發現有毀損或喪失之情形,大賣場即應負「場所主人責任」,而對消費者賠償其損害。再者,大賣場亦應考量衡酌並調整其有關設備,務必提供一個讓消費者安心放心之消費環境。

上傳時間:2013-05-22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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