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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已發布施行
2013
05/21
22:05
黃秀美
南投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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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21 22:05
黃秀美 南投縣 報導

「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已發布施行

「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業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02年4月24日發布施行,本辦法所稱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指下列各種貸款:一、農機貸款。二、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三、輔導漁業經營貸款。四、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五、農民經營改善貸款。六、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優惠貸款。七、山坡地保育利用貸款。八、農家綜合貸款。九、改善財務貸款。十、農漁會事業發展貸款。十一、農業產銷班及班員貸款。十二、造林貸款。十三、小地主大佃農貸款。十四、農業節能減碳貸款。十五、青年從農創業貸款。十六、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十七、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依農業金融法第6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規劃及推動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下稱專案農貸);其貸款之資格、期限、利率及委託辦理應遵行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為符合該條規定,故農委會必須訂定「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下稱農貸辦法),將資格、期限、利率等現行相關重要及依法應明定事項納入該辦法第2條至第25條規定。

現行「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辦法」、各貸款要點及「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仍有效併行,內容亦配合修正為與農貸辦法規定一致的內容。

至於同辦法第 26條至第 30條則係依據農業金融法第6條第4項,有關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全國農業金庫辦理專案農貸宣導、推動、帳務處理、財務收支、統計及對於經辦機構之輔導查核等事項之規定,明定相關委託業務應遵行事項,俾利遵循。

本辦法施行後,全國農業金庫或農(漁)會信用部違反專案農貸相關資格、期限或利率之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農業金融法第50條規定處以罰鍰,將可提升專案農貸業務管理效益。

上傳時間:2013-05-21 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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