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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東縣政府查獲某業者私有家禽屠宰場違法私宰家禽之情事
2009
07/11
15:44
呂芳芳
台東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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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11 15:44
呂芳芳 台東縣 報導

為防範禽流感發生及符合畜牧法規定,並達維護台東縣消費者食用禽肉之安全、衛生,縣府接獲民眾檢舉案件,於昨日上午8時50分,至長濱鄉執行家禽納入合法屠宰衛生檢查之查緝。結果計查獲某業者私有家禽屠宰場,有違法私宰家禽之情事,明顯違反畜牧法第29條第1項及第32條第1項規定,因此依同法第38條第1項第2、3款規定,處新台幣10-50萬元罰鍰,若同年再犯者則移送司法機關,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屠宰供人食用之雞、鴨及鵝納入屠宰衛生檢查,係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2年6月20日農授防字第0921502227號公告辦理,其執行時間為自93年7月1日開始。規定除自家食用和市場屠宰販售家禽外,屠宰供人食用之家禽,應於合法屠宰場為之,未經屠宰衛生檢查或經檢查為不合格之屠體、內臟,不得供人食用而分切、加工、運輸、貯存或販賣。再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7年4月1日農授防字第0971502331號函公告,自99年4月1日起除自宅內屠殺雞、鴨及鵝供家庭成員或賓客食用外,其餘屠宰供食用、販售者,均應納入合法屠宰場屠宰。

在此呼籲本縣家禽違法屠宰業者,儘速將需屠宰販賣之家禽納入合法屠宰場屠宰,另禽肉販賣業者,亦必需販售經屠宰衛生檢查之屠體。爾後本府將定期及不定期到違法私宰處及禽肉販賣業者執行查緝取締工作,違者將依畜牧法及環保相關法令予以處罰。

上傳時間:2009-07-11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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