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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對玩具商品適用年齡的說明義務
2013
05/13
11:07
黃興旺
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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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13 11:07
黃興旺 新北市 分享

高人氣指數的暢銷玩具-「遊戲王」-卡片,長期流行於

各年齡層的消費者群,逾10 數年不斷,多數父母師長都有提供「遊戲王」

卡片做為獎勵或禮物的經驗,但鮮有消費者發現「遊戲王」卡片其實只適

用在12 歲以上年齡層的兒童或成人。

依據93 年7 月2 日公告修正的「玩具商品標示基準」第3 點規定,

玩具商品應標示項目中,包括由廠商自行決定的玩具「適用年齡」或所謂

「適齡」。「遊戲王」卡片包裝盒上,就清楚標示「適齡:12 歲以上」,影

響所及,國小學童將不是玩具廠商所列適合遊玩「遊戲王」卡片的對象。

本府在瞭解事情原委,並向業者充分說明相關法令之規範目的後,廠

商於是更落實對「遊戲王」商品的標示內容,以注意事項加註說明的方式,

特別提醒購買「遊戲王」卡片的消費者:「12 歲以下請斟酌理解遊戲規則

與文字之能力購買使用」,國小以下學齡兒童並不是玩具廠商所列不適合

購買「遊戲王」卡片的消費群,真正達到消費者保護法第5 條所規定:政

府、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均應致力充實消費資訊,提供消費者運用,俾能

採取正確合理之消費行為,以維護其安全與權益。

上傳時間:2013-05-13 11:07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黃興旺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