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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勞動節係國定假日勞工應放假一天
2013
04/26
23:10
蕭美瑤
宜蘭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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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26 23:10
蕭美瑤 宜蘭縣 報導

5月1日勞動節係國定假日勞工應放假一天

查「5月1日勞動節」係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

另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進一步釋示:勞雇雙方如經協商將包括「5月1日勞動節」在內之部分休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俾以達到週休二日或比照公務人員辦公日曆表出勤者,則被調移之休假日當日毋需再休假。惟若未經勞資協商「調移」者,本應於國定假日當日放假,其徵得勞工同意出勤者,仍應依規定加給工資。至勞工於休假日出勤後,如果自願換取補休,亦屬可行,惟雇主不得片面規定僅得申請「補休」。

宜蘭縣政府重申,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條第3項規定:「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之。」準此,僅有少數人員不適用該法(例如:醫療保健服務業之醫師、公立之各級學校教師、職員、私立之各級學校教師、職員【私立幼兒園適用勞動基準法】….尚不適用勞動基準法)。

值此勞動節前夕,宜蘭縣政府勞工處特別呼籲本轄各事業單位切實遵守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所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並給薪,倘違反上揭規定,將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予新台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如有疑問得洽縣府勞工處勞資關係科(服務電話03-9251000轉1731~1739),或電詢勞工免付費申訴專線0800397123。

上傳時間:2013-04-26 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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