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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獎助僱用失業勞工 創造勞僱雙嬴局面
2009
07/08
19:02
方宜玲
雲林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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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08 19:02
方宜玲 雲林縣 報導

為促進失業勞工就業,鼓勵雇主僱用更多失業民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自91年12月27日發布「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經過多次條文修正,放寬獎助對象、提高獎助額度。根據97年9月29日修正條文,每僱用一名連續失業達3個月以上之本國籍勞工(全時工作),雇主每月即可獲得新臺幣1萬元的津貼補助,至於部分工時工作者,每人每小時發給新臺幣10元。僱用獎助津貼之核發最長以12個月為限,最高補助12萬元。

該獎助辦法適用對象為僱用下列之一之本國籍失業勞工之公、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一、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二、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十日以上之特定對象,包含:1.負擔家計婦女2.年滿40歲至65歲失業者3.身心障礙者4.原住民5.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6.更生受保護人7.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8.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三、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二年以上,重返職場之婦女。

雲林縣政府勞工處表示,雲林縣98年1月1日起至98年5月31日止,依據「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向斗六、北港就業服務站申請僱用獎助之公司數達63家,領取僱用獎助人數達132人,統計核發之僱用獎助津貼金額達新臺幣4,500,000元。勞工處再次呼籲,雲林縣事業單位善加運用此項獎助措施,提供雲林縣失業勞工就業機會。

上傳時間:2009-07-08 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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