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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頂休閒開發有限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未於開始實施前報備罰5萬元
2013
04/11
18:59
張慎芳
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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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11 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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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本(10)日第1118次委員會議通過,雲頂休閒開發有限公司(下稱雲頂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未於開始實施前向公平會報備,違反依據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4所訂定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處雲頂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並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20日內,應據實載明法定事項,向公平會報備;未完成報備前不得對外招募參加人。且自報備完成之次日起60日內,應與參加人締結載明法定事項之書面參加契約,並將證明文件送該會備查。

公平會表示,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備齊法定應記載事項(包括商品品項等),向中央主管機關公平會報備。經該會依檢舉調查,雲頂公司銷售、推廣商品為會員卡,繳交入會費1,500元成為會員後,可享有各項會員優惠權益。其會員卡推廣方式係以會員介紹會員方式招募會員,除介紹會員加入得領取推薦獎金之外,會員於符合升級資格(介紹一定數額會員並購買一定套組商品)後,相對應代數之介紹人可領取1次性定額獎金。該會認為前開制度須給付一定代價(繳交入會費1,500元),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得依介紹會員所衍生之組織層級代數,獲取相對應級數會員升級時之定額獎金,核屬符合前揭公平交易法定義之多層次傳銷,而該公司未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備齊法定事項向公平會報備,核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最後表示,雲頂公司聲稱其所實施行銷制度屬多層級組織行銷,惟因只發給1次性之單層獎金,並無多層級衍生之組織獎金,故非屬公平交易法所定義之多層次傳銷。然該會認為前開1次性獎金並非一般性單純介紹客戶領取佣金之單層獎金運作方式,而係依其下層組織衍生代數與下層會員升級級數相對應而產生。依該公司制度,其會員獎金之獲取既以多層級組織之代數為依據,則尚難逸脫公平交易法對於多層次傳銷之定義與規範,爰作成前述處分。

上傳時間:2013-04-11 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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