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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緩召申請自4月1日起開始受理申請2013 04 01
2013
04/01
19:14
許凌鈴
宜蘭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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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01 19:14
許凌鈴 宜蘭縣 報導

後備軍人緩召申請自4月1日起開始受理申請

後備軍人(含補充兵)申請103年度第4、5款緩召作業,自102年4月1日起至102年4月30日止開始受理申請,受理期間為1個月;儘後召集第4款,自102年4月1日起至102年5月31日止受理申請,受理期間為2個月,受理單位為: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役政單位,凡符合兵役法第41條第4、5款及兵役法施行法第30條第4款規定之初次申請或延長申請者,均可辦理。

每年4月1日開始,全國各縣市役政單位,均開始統一受理緩召第4、5款及儘後召集第4款申請,申請對象主要為符合:第4款「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者(家屬年齡均在60歲以上或20歲以下)」、第5款「獨子緩召(生父或養父年逾60歲或死亡者及申請人年滿30歲)」及儘後召集第4款「同父兄弟中已有半數以上在營服役者。(申請人年滿25歲)」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

只要符合上述三種主要條件,即可依規定詳閱各條款所規定之應繳證件,如:戶籍謄本、本人及家屬財稅證明或相關低收入等證明文件,於受理期間內,逕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役政單位,辦理初次或延長時效申請。

有關上述各條款申請條件、應繳證件可逕至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網站http://afrc.mnd.gov.tw /thenewindex/default.aspx查閱緩召公告;相關申辦問題亦可逕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 公所、宜蘭縣政府民政處(9251000轉3073)或宜蘭縣後備指揮部(9357518)洽詢。

上傳時間:2013-04-01 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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