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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以探親名義來臺之外國人工作 雇主最高可罰新臺幣75萬元
2013
03/25
19:33
彭福興
屏東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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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25 19:33
彭福興 屏東縣 報導

僱用以探親名義來臺之外國人工作 雇主最高可罰新臺幣75萬元

屏東縣政府勞工處表示僱用外國人工作,雇主須先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申請;若聘用未經許可之外國人,最高可處新台幣75萬元罰鍰,5年內再犯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20萬元以下罰金。

勞工處表示,新住民家屬來臺探親的情形越來越普遍,近期發生數起僱用新住民家屬工作致使雇主受罰之案例,勞工處提醒民眾,除因婚姻關係在臺居住之新住民及具有工作證之外籍學生,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臺工作;雇主如未善盡查證合法工作身份之責,經查獲者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

勞工處進一步說明,因婚姻關係在臺居住之新住民依法有工作權,雇主得雇用新住民工作無須提出申請,但並不代表新住民來臺依親的家屬可以在臺工作。雇主若要僱用外籍人士從事工作,必須先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申請,如有新住民求職,應查驗身分證件正本,並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屏東縣服務站電話08-7661885)」查驗證件之真偽,以避免有不肖人士冒用他人資料求職。

近年來新住民親屬來臺探親的情形越來越普遍,勞工處提醒各事業單位,在僱用外籍人士工作之前須善盡查證之責,以免誤觸規定而遭受罰鍰。勞工處也將持續對業主、民眾加強相關法令宣導,若民眾尚有疑問,請向勞工處洽詢,諮詢專線:08-7510894。

上傳時間:2013-03-25 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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