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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民眾想收養或出養兒童該如何做!
2013
03/18
17:34
李文怡
花蓮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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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18 17:34
李文怡 花蓮縣 報導

依據兒童及少年褔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自101年5月30日起,除了一定親屬之間收養或是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外,收養兒童及少年都必須透過經政府許可的收出養媒合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另外,為保障兒童少年最佳利益,參考海牙國際公約的精神,當兒童及少年有出養必要時,應以國內收養人優先收養為原則。

以往收養人可私下與出養人約定好後至法院聲請認可,經法院裁定後,收養契約即可成立。但新法施行後,除了旁系血親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五親等以內,且輩分相當者,或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亦即繼親收養)外,出養人及收養人均應委託經許可的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辦理收出養,無法再以私下約定方式進行,以保障收出養人及被收養兒童的權益,另外,法院認可收養前,可以請收養人接受親職準備教育課程、精神鑑定及藥酒癮檢測,以保障被收養兒童的權益。

目前全國從事收出養服務機構共計9家,其中3家辦理國內收出養服務,2家辦理國外出養,其餘4家兼辦國內外收出養服務(詳如下表)機構團體相關聯絡資訊可至內政部兒童局網站「收出養媒合服務」專區查詢www.cbi.gov.tw/CBI_2/internet/main/index2.aspx

上傳時間:2013-03-18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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