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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當訂定廠商資格條件 工程品質有保障
2013
03/08
22:16
劉麗蓉
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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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08 22:16
劉麗蓉 台北市 報導

面對多件工程因廠商無經驗即低價搶標投入公共建設,致發生執行困難,延宕工期且造成品質不良,工程會近日函請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工程採購(新臺幣2億元),應考量投標廠商承攬能力,妥適訂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由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之廠商參與投標。

工程會陳振川主任委員表示,妥適訂定廠商資格條件決標予有能力的廠商,是確保工程品質的最重要關鍵要素,工程會統計分析近4年來各機關辦理的橋樑工程,符合特殊或巨額採購條件者計79案,其中僅37案訂有投標廠商需具有相當工程實績等特定資格,比率約46.8%,未達一半;進一步比較其品質與進度,發現訂有特定資格與未訂定者,工程查核成績甲等以上比率分別為83.3%51.6%,差異高達31.7%;另因承攬廠商能力不足影響施工進度者,未訂定特定資格案件比率為35.7%,已訂定特定資格案件比率為21.6%,兩者差異亦達14.1%,甚至有3件工程因廠商能力不足,而終止契約重新發包,造成工程延宕,另有工程因工安問題延遲一年多工期,顯示公共工程進度及品質與採購訂定資格有相當密切的關係。未制定投標廠商特定資格之機關以交通部公路總局(13)、高雄市政府(10)及內政部營建署(5)為最多,亟待改進。

工程會指出,政府採購法已明確規範機關辦理巨額或特殊採購,可以視採購案件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包括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惟不得有不當限制競爭情形。以隧道工程為例,經調閱11件工程均有訂定特定資格,比率為100%,顯見訂定特定資格並非難事,機關如因怠惰而便宜行事,未妥適訂定特定資格,致無履約能力廠商得標而影響工程品質及進度者,得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追究相關人員疏失責任。

上傳時間:2013-03-08 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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