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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北區業務組-二代健保重要規定報你知!
2013
03/01
20:05
蕭月桂
台北市
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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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01 20:05
蕭月桂 台北市 宣導

二代健保已於102年1月1日正式實施,下列事項提醒您: 1.102年1月的補充保險費繳款期限得寬限至3月15日 102年1月的補充保險費繳款期限為102年2月28日,寬限至3月15日。依據健保法的規定,各機關(構)、學校、公司、行號及團體等單位在給付6種所得或收入(超過4倍投保金額的獎金、兼職所得、執行業務收入、利息、股利及租金)給民眾的當月,要扣取民眾個人2%的補充保險費,並在次月底前繳納。另外投保單位也要就當月支付之薪資總額與受僱者投保金額總額的差額,按2%的費率繳納雇主(投保單位)補充保險費,繳款期限也相同是在次月底前,請貴單位預作繳款準備以免逾期。

2.向保險對象扣取之補充保險費明細須申報,雇主負擔之補充保險費明細不須申報 扣費義務人於每年1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向保險對象扣取之補充保險費金額,填報扣費明細彙報健保局。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扣費明細彙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補充保險費之扣費義務人,於繳納補充保險費時,一併填報扣費明細,並以電子媒體方式彙送保險人者,得免於每年1月31日前再向保險人彙報。

但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費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保險費金額,於10日內向健保局填報扣費明細。 另有關雇主(投保單位)負擔之補充保險費明細,則不須申報。 3.停止保險費率調整差額補助方案 行政院因應99年4月1日保險費率由4.55%調升為5.17%,核定對投保金額低於50,600元之第1~3類保險對象,或綜合所得稅率6%(含)以下之第6類被保險人,專案補助其因保險費率調整新增之自付保險費差額。二代健保實施後,行政院核定自102年1月1日起,停止補助保險費率調整差額補助方案,保險對象應依行政院核定之費率4.91%計繳應自付保險費。

有關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分級表暨保險費負擔金額表,歡迎於本局全球資訊網下載。 如對繳納作業及規定有疑問,歡迎撥打健保諮詢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30-598詢問,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謝謝。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北區業務組 敬啟

上傳時間:2013-03-01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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