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本(27)日第1112次委員會議通過,納智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納智捷公司),及北智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桃智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中智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南智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高智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納智捷經銷公司)銷售「LUXGEN 7 MPV」汽車商品廣告,就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並分別處納智捷公司新臺幣(下同)80萬元罰鍰、納智捷經銷公司各3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納智捷經銷公司銷售「LUXGEN 7 MPV」汽車商品,於廣告DM、型錄所刊載案關汽車商品廣告圖片,係以隱去或遮蔽橫桿/保護桿及調整第三排座椅狀態等方式拍攝呈現,並由納智捷公司將納智捷品牌汽車商品相關廣告文宣刊載於官方網站,廣告予人印象,足使消費者認知案關汽車商品無需裝置橫桿/保護桿及其第三排座椅空間情形如廣告所揭示,且係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範,惟查納智捷經銷公司所銷售案關汽車商品經交通部核定登記車輛類別係小客貨兩用車,據交通部提出意見表示,案關廣告圖片所現之車輛內裝,未見圖示有符合客貨兩用車依規定應裝置之間隔物及金屬欄杆,係不符合交通部小客貨兩用車規格設備之規定;至於後方實際載貨空間,如實車實際量測確認有未達
公平交易委員會另表示,有關目前市面上客貨兩用車,是否涉有以改裝後車輛圖片作為廣告文宣呈現,已主動進行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