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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辦人民幣業務準備工作之問答集
2013
01/25
20:25
王詩嬌
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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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25 20:25
王詩嬌 台北市 轉載

開辦人民幣業務準備工作之問答集

一、 問:人民銀行已與本行簽署「海峽兩岸貨幣清算合作備忘錄」(以下簡稱合作備忘錄),為何又與中國銀行台北分行(以下簡稱中銀台北)簽署「關於人民幣業務的清算協議」(以下簡稱清算協議)

答:

(一) 本行與人民銀行簽署「合作備忘錄」,係雙方就建立兩岸貨幣清算機制,包括選定清算行及雙方有關之監管合作等事宜,達成共識並簽署。

(二) 人民銀行與中銀台北簽署「清算協議」,係在人民幣尚非國際流通貨幣之前提下,授權中銀台北在臺灣地區辦理人民幣之清算及結算業務,該協議並作為清算行執行業務之準則,及與參加銀行簽署清算協議之基礎。

二、問:「清算協議」主要內容為何是否曾徵詢本行意見?

答:

(一) 「清算協議」主要規範人民幣清算行辦理清算及結算業務所涉之權利、義務項目及自然人辦理人民幣兌換及自然人匯款至大陸之金額上限等事項。

(二) 人民銀行已根據「合作備忘錄」,就「清算協議」徵詢本行意見;本行並適度提供意見。

三、問:臺灣地區指定銀行(DBU)開辦人民幣業務之準備工作為何?

答:

(一) 本行已發布修正「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做為清算行及外匯指定銀行等辦理人民幣業務之依據。

(二) 清算行之主要準備工作如下:

1. 向本行申請許可為人民幣清算行。

2. 舉辦說明會。

3. 向人民銀行申請人民幣營運資金額度。

4. 擬具與參加行之清算協議並完成簽署。

5. 擬訂業務準則及流動性管理方案。

6. 與中國外匯交易中心訂約,俾進入大陸銀行間外匯市場辦理人民幣與美元之交易。

四、問:「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修正之主要內容為何?

答:

(一) 人民幣業務之管理:銀行業辦理人民幣業務,原則準用「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及其他外匯業務相關規定,該辦法修正主要包括:

1. 中銀台北即日起可向本行申請許可成為人民幣清算行。

2. 指定銀行(DBU)於人民幣清算行開立人民幣清算帳戶後,得開辦人民幣業務;於大陸地區之代理銀行開立人民幣同業往來帳戶者,亦同。至人民幣現鈔買賣業務,得逕依規定辦理。

3. 自然人每次買賣人民幣現鈔或每日透過帳戶買賣人民幣之限額為人民幣2萬元。

4. 領有我國國民身分證之自然人每日匯款至大陸地區之限額為人民幣8萬元;其用途應屬經常項目,匯款人及收款人不限同名帳戶。

(二) 訂定外幣清算業務之管理事項,以利外幣結算平臺之建立及管理人民幣清算業務之準用。

五、問:是否由中銀台北辦理人民幣現鈔收付?

答:

(一) 依據「清算協議」,中銀台北有辦理臺灣地區人民幣現鈔運送、收付之權利。

(二) 惟開辦初期仍比照現行作法,由中銀台北委託兆豐銀行、臺灣銀行辦理現鈔收付,並由中銀香港分行供應現鈔。

六、問:民眾對臺灣地區開辦人民幣業務應有之認知?

答:

(一) 臺灣地區成立人民幣清算行並開辦人民幣業務,係為因應兩岸民眾之往來密切,提供兩岸貿易得以人民幣結算之管道及推出人民幣計價之理財商品,以增加民眾理財之選擇及業者拓展業務之商機。

(二) 鑒於人民幣業務或商品仍涉及流動性、信用及匯率等風險,本行呼籲個人及企業於投資及營運時宜予審慎評估。

上傳時間:2013-01-25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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