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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健身中心合約內容不符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請消費者注意
2013
01/23
22:47
顏秀玉
新竹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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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23 22:47
顏秀玉 新竹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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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健身中心合約內容不符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請消費者注意

由於國人對於運動及身體健康的日益重視,除了戶外運動場所外,室內的健身中心亦逐漸為廣大的消費者所接受,而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位於本市之兩家分店吸收了本市近2萬名之健身人口,會員人數亦持續成長當中,因此,為了維護消費者權益及預防春節假期所可能發生之公共安全危險,對於室內健身業者是否提供消費者良好之消費環境,市長許明財非常重視,特別指示消保官劉興振會同教育處體健科、工務處使用管理科、與消防局等單位(機關)同仁,對於該業者位於本市之兩家分店進行定型化契約、建築使用與消防安全查核。

消保官劉興振表示,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違反該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條款,消費者可以主張該條款是無效的,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現改制為教育部體育署)已於民國101年6月6日以體委設字第10100145763號令,公布修正「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該次修正亦反映出實務上消費者與業者產生之消費爭議為何,例如:於不得記載事項中,禁止企業者增列應記載事項以外之終止契約退費基準,並且不得與消費者約定「最低使用期限」或類此字樣之規定;其他諸如消費者轉點或轉換會籍、課程之權利、業者於契約到期之通知義務等,亦於應記載事項中一併修正。然而,消保官發現,消費者向本府申訴該業者之消費爭議案件中,仍有消費者與業者訂立契約之日期於民國101年6月6日後,業者卻與消費者簽訂未依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內容之契約。因此,消保官本次查核業者定型化契約之主要重點仍在於是否有契約條款不合理之情事存在。

消保官調查發現,該公司之兩家分店提供本府之空白定型化契約內容均同,惟仍有條款違反前揭修正後之「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例如:合約中雖已無「最低使用期限」字樣,然而仍規定契約之存續期限為十年,並要求會員履行滿12、24或36個月終止契約時,始無須繳付其他費用,若在期間內終止合約,就月繳入會會員而言,仍應另繳付單月月費定價2499元與優惠月費間之差額(最高以6000元為上限),並經該公司審核通過,始完成退費手續,此部分與原契約文字比較,換湯不換藥,明顯違反應記載事項第7點有關終止合約之規定,包括會員請假與暫停會籍之規定均未改善,消保官表示將發文給業者10日之時間改善,若不改善將依消保法予以處罰,並考慮同時提起不作為訴訟。

上傳時間:2013-01-23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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