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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食五標示7月1日新規上路 標示不清將觸法
2009
06/24
22:53
黃福生
嘉義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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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24 22:53
黃福生 嘉義縣 報導

衛生署為確保素食者的消費權益,選購素食食品時更易辨識,於去年7月1日公告「包裝食品宣稱為素食之標示規定」,將於7月1日正式施行,屆時凡宣稱為素食之包裝食品,均須依公告之新規定,於產品外包裝上標示「全素或純素」、「蛋素」、「奶素」、「蛋奶素」及「植物五辛素」等五種字樣。

嘉義縣衛生局指出,市售素食食品標示「素食可食」、「素食皆宜」等不清的說明字樣,自今(98)年7月1日起不得使用,否則將依違反食品衛生法第17條規定處罰鍰3至15萬元。

衛生局表示,素食業者及一般民眾對「素食標示」有疑義,可逕至衛生署「包裝食品宣稱為素食標示Q&A」食品資訊網(food.doh.gov.tw)及中華民國廚師資訊管理系統(chef.doh.gov.tw)查詢下載;另本局印製紙本「素食五標示宣導單張」及「包裝食品宣稱為素食標示Q&A」,即日起可逕向嘉義縣18鄉鎮市衛生所索取相關宣導單張。

嘉義縣衛生局局長鍾明昌呼籲,素食業者應遵守即將實施的新規定,以免7月份新規定上路後,遭開單告發處罰。若業者宣稱為素食產品,結果卻被驗出含有動物性成分,依違反食品偉生管理法第19條第1項食品不得為不實之標示的行為,將會被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緩。

至於因製程品管不當而有混雜葷的結果,則違反食品衛生管法第20條第1項食品衛生良好規範之規定,如限期改善而不改善,將會被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上傳時間:2009-06-24 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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