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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嘉縣長邀請簽請合併意願書嘉義市長表示「程序、時間不對」
2009
06/23
17:28
曾春美
嘉義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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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23 17:28
曾春美 嘉義縣 報導

 

 

雲嘉縣長邀請簽請合併意願書嘉義市長表示「程序、時間不對」

昨日下午雲林縣長蘇治芬、嘉義縣長陳明文來訪,要求嘉義市長黃敏惠簽署「雲嘉嘉縣市合併改制直轄市意願書」,黃市長首先對雲嘉兩縣依地制法規定,向中央提交合併改制案,表達最大的祝福。兩位縣長今日提出簽署意願書,黃市長認為,依兩位縣長所擬的意願書內容來看,今日的時機不對,沒有簽署的必要,既然是希望雲嘉獲得同意改制後,才要嘉義市加入,兩位縣長應該將重點擺在中央才對。

昨日雲林縣蘇縣長、嘉義縣陳縣長來訪,黃敏惠市長親自率領市府團隊接待,黃市長說,蘇縣長及陳縣長遠道來訪,相信兩位縣長都是為了嘉義縣、雲林縣的發展而來,相對的她也必須全力捍衛嘉義市民的權益,希望兩位縣長能夠了解。

黃市長表示,雲嘉兩縣合併案,已由兩縣議會通過改制計畫,並送中央審議中。對於兩縣擬合併改制,她表達最大的祝福。但她認為,今天提出雲嘉嘉合併議題,與明日內政部的審議無關。

有關簽署「雲嘉嘉縣市合併改制直轄市意願書」,黃市長認為,目前時機不對,沒有簽署的必要。且依該意願書所說,「同意在雲嘉合併改制直轄市之提案獲得中央通過後,併入新設立之直轄市。」此實為假設議題,若要談也不是現在,黃市長請兩位縣長應全力準備明天的審查簡報。

黃市長再一次強調,她身為嘉義市長,有義務捍衛市民應有的權益,更沒有消滅嘉義市的理由。在今天的意願書,她看不到三條件的保證,也非兩位縣長簽署就可以保證,基於保障市民權益的立場,她反對這樣的合併案。

市府表示,縣市擬與其他縣市合併改制,應依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第三項辦理,也就是說縣市必需共同擬訂改制計畫,再送議會同意;同時,改制計畫書也應符合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二條文載明的十款事項,其中包括了「改制後之名稱」以及「改制後之直轄市議會及直轄市政府所在地」;又依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三第三項規定,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時,其他直轄市、縣市所受統籌分配稅款及補助款之總額不得少於該直轄市改制前。

上傳時間:2009-06-23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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