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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東港鹽埔漁港4家製冰業者聯合調漲漁業用冰價格各罰5萬元
2012
11/02
13:06
周碧梅
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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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02 13:06
周碧梅 台北市 宣導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1年10月31日第1095次委員會議通過,宓久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宓久公司)、振順製冰股份有限公司、永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泉公司)及勝興製冰廠(下稱勝興製冰)等4家屏東縣東港鹽埔漁港製冰業者聯合調漲漁業用冰價格行為,足以影響屏東縣東港鹽埔漁港漁業用冰供需之市場功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本文聯合行為之禁制規定,除命其立即停止該項違法行為外,併各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本案所涉及產品市場為漁業用冰市場,系爭冰塊供冰藏漁獲之用,不可食用,每支重約80~100公斤,各家製冰廠所產製冰塊之形狀外觀皆相同。在地理市場部分,因各製冰廠之銷售地區僅為屏東縣東港鹽埔漁港之漁船及陸上漁獲用冰業者,且冰塊體積大重量重,又具快速融化不易保存的特性,故其銷售範圍具有區域性,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之漁業統計亦將東港鹽埔合併統計,故所涉之地理市場為屏東縣東港鹽埔漁港。

公平會進一步表示,屏東縣東港鹽埔製冰業者振順公司於100年7月召集製冰業者聚會,餐敘中振順公司、宓久公司、永泉公司及勝興製冰等四家業者形成共識,決議於100年8月調漲漁業用冰價格,每支冰調漲為150元,會後並共同製作廣告招牌公告周知調價資訊,招牌載有「公告 因成本關係自即日起提高售價至每支150元 如有不便請多見諒 ○○○○敬啟」文字。其次,公平會查證業者之發票資料,顯示部分業者確實於100年8月漲價漁業用冰價格,復衡酌東港鹽埔地區涉案製冰業者之市場占有率及市場銷售情形,宓久公司、永泉公司、振順公司及勝興製冰等四家業者共同合意於1008月聯合調漲漁業用冰之冰塊價格行為,實已減損屏東縣東港鹽埔漁港漁業用冰市場之競爭情形核屬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本文聯合行為之禁制規定。

上傳時間:2012-11-02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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