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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衛生、更生類及辦公、服務類場所建築物公共安全申報已開始受理
2012
10/11
18:18
顏秀玉
新竹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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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11 18:18
顏秀玉 新竹市 報導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於99年5月24日修正,同年7月1日施行,該辦法之目的在於建築物使用人或所有權人維護建築物之使用安全。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

目前時序進入101年第4季(10~12月),為F類(醫院、護理之家、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托嬰中心、幼兒園…等)及G類(銀行、證卷交易場所、金融機構、郵局、營業面積大於500平方公尺以上之辦公室、事務所、店舖…等)場所之申報期,籲請符合申請之場所,建築物使用人或所有權人應於申報期間內委託專業檢查人或專業機構申報,以免逾期受罰。

若逾期未依規定申報,將面臨建築法6萬到30萬元間之罰鍰,民眾對於此部分如有不明瞭事項,可向新竹市政府工務處使用管理科洽詢。

上傳時間:2012-10-11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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