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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新紀元-『個人資料保護法』自101年10月1日施行
2012
10/01
17:21
楊宗堡
新竹市
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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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01 17:21
楊宗堡 新竹市 宣導

行政院於101年9月21日以院臺法字第1010056845號令,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修正公布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除第6條特種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要件過於嚴苛、第54條規定告知義務溯及完成之1年時限不合理等外,另提個資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餘條文定自101年10月1日施行,開啟了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新紀元。本次個資法之施行,不限電腦處理之個人資料為限,手工蒐集、處理之個人資料亦適用之;適用主體為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不限原公告之八大類事業,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違反個資法者,應負損害賠償、行政罰、刑事(意圖營利者)等責任;團體訴訟之規定亦為此次個資法之重要措施,以利民間團體力量,發揮個資保護之功能。

另法務部為配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實施,亦完成「個資法施行細則」、「個資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等法規命令修訂程序,於101年10月1日與個資法同步施行。市府亦訂定「新竹市政府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成立個資保護管理小組,明確規範市府因法定職務需要,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規定,俾利市府所有人員遵循,市府所屬機關學校亦應有相關措施,如有主管之非公務機關,應加強輔導監督,確實落實個資保護,保障人民權益。

上傳時間:2012-10-01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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