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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應適性進用視障者從事諮詢性電話‏
2012
09/20
17:11
楊宗堡
新竹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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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20 17:11
楊宗堡 新竹市 報導

依100年2月1日修正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6條之1規定,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自行或委託辦理諮詢性電話服務工作,電

話值機人數在10人以上者,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應進用視覺功

能障礙障者達電話值機人數十分之ㄧ以上。但因工作性質特殊或進用

確有困難,報經電話值機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同意者

,不在此限。

勞委會職訓局呼籲各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請依視障者之工作能

力予以進用從事諮詢性電話服務工作,以積極保障視障者之就業權益。

上傳時間:2012-09-20 17:11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楊宗堡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