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 入

加入最愛
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2
09/07
14:05
陳珛宣
台北市
報導
分享
瀏覽 (245) | | | |
2012-09-07 14:05
陳珛宣 台北市 報導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本日第1087次委員會議通過,白藜蘆醇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白藜蘆醇生技公司)與白藜蘆醇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白藜蘆醇國際公司),因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及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除命白藜蘆醇生技公司限期改正外,併處白藜蘆醇生技公司與白藜蘆醇國際公司各新臺幣40萬元及2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白藜蘆醇生技公司在網路上宣稱「白藜蘆醇產品通過臺北臺中高雄衛生局檢驗合格」,該等文字與人之印象係該公司之產品經臺北、臺中、高雄等為衛生局檢驗合格,故無需質疑商品品質之意涵,惟該公司卻未提供該等宣稱之依據,是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又該公司原為報備從事多層次傳銷之事業,已於99年9月27日停止多層次傳銷,嗣於101年6月4日報備自同年6月5日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而該公司卻自99年12月起從事多層次傳銷,亦即未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前向公平會報備,且於參加人加入時,未與參加人締結契約,核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及第12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另表示,白藜蘆醇國際公司在網路上宣稱「白藜蘆醇國際有限公司創辦人為現任成龍集團領導人」、「白藜蘆醇國際有限公司負責人為廖全祥」,然該公司之負責人並非成龍集團領導人,亦非廖全祥;又白藜蘆醇國際公司雖為報備從事多層次傳銷之事業,然卻未於變更該公司主要營業所與銷售商品品項前,向公平會辦理變更報備,且白藜蘆醇國際公司與參加人締結之參加契約,並未包含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載明全部應告知參加人之法定事項,核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及第12條第1項規定。

上傳時間:2012-09-07 14:05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陳珛宣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