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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嚴重地層下陷地區,自即日起申請容許使用,需辦理或取得合法水源證明
2012
09/03
14:11
高春霖
屏東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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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03 14:11
高春霖 屏東縣 報導

屏東縣縣嚴重地層下陷地區,自即日起申請容許使用,需辦理或取得合法水源證明

屏東縣政府地政處表示,為避免國內嚴重地層下陷地區違規抽用地下水,導致地層下陷情形愈益嚴重,中央刻正檢討修訂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相關規定,期將各興辦事業計畫之用水審查機制納入規範,內政部日前已於101820日完成修訂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第七點規定,日後凡民眾於非都市土地申請容許使用案件,倘位於經濟部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地區者,便應依水利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或取得合法水源證明」,始得受理申請容許使用。

地政處指出,屏東縣除東港鎮、林邊鄉、佳冬鄉、枋寮鄉屬經濟部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外,民眾於其餘鄉(鎮、市)內之非都市土地申請許可使用,則不受新修訂條文影響。

上傳時間:2012-09-03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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