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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裁罰被吊照之駕駛者繳清罰款可重新申請駕照
2009
06/09
20:21
何才雄
高雄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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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09 20:21
何才雄 高雄市 報導

依修正新規定,駕駛人因交通違規罰鍰不繳納,經易處吊銷駕駛執照者,得於繳清罰款後重申請核發。高雄市符合重新申請核發汽、機車駕駛執照者計有3萬5千餘人,截至目前為止,僅有1,833繳清罰款重新申請駕照,高雄市監理處呼籲符合資格民眾把握5年有效期儘速繳清罰款重新申請駕照。

97年5月28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行政院定自97年9月1日施行。於95年6月30日前,10年內,駕駛人因交通違規罰鍰不繳納,經易處吊銷駕駛執照者,得於5年內繳清罰款後申請核發。

監理處表示,高雄市符合這項規定者計有3萬5千餘人,卻僅有1,833人繳清罰款重新申請駕照。

監理處呼籲適用這項規定的駕駛人要把握這5年的時間,基於二代公路監理系統駕照已註記為吊註銷狀態,且須個案查明,所以不受理越區辦理,亦即高雄市之市民,僅能在高雄市監理處或其南區分處申請辦理。

監理處說,民眾依規定繳清交通違規罰鍰後,務必到監理處重新申請核發駕照,才算完成整個程序,以維護本身權益;否則仍違反規定,遇到警察攔檢就會被以「駕駛執照經吊銷、註銷仍駕車」處以罰鍰,得不償失。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電話:高雄市監理處07-3613161轉279或南區分處07-2257812轉2301,將會有專人提供諮詢與服務。

上傳時間:2009-06-0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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