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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度養殖漁業放養暨重要養殖漁產品生產申報
2009
06/07
19:11
吳素珍
台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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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07 19:11
吳素珍 台南市 報導

台南市98年度養殖漁業放養暨重要養殖漁產品生產申報作業,各區公所自即日起至6月30日止受理申報,逾期限申報者將不予受理。請台南市養殖漁民儘早檢附相關書件,自行或得委託他人(含漁業(民)團體)向養殖所在地之區公所辦理養殖放養暨重要養殖漁產品生產申報資料,而於養殖情形異動時,亦應隨時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養殖漁業放養申報對象,以領有養殖漁業登記證或漁業權證明文件之養殖漁民為限。申報時應檢附書件如下:

一、陸上養殖部分:

(一)、申報書一式四份。

(二)、養殖漁業登記證影本一份。

(三)、水權狀等水利機關核發之水源使用證明文件者,影本一份。

二、海上養殖部分:

(一)、申報書一式四份。

(二)、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重要養殖漁產品生產申報時,應檢附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或租賃契約影本之一種。所稱重要養殖漁產品包括虱目魚、吳郭魚、鰻魚、鱸魚、石斑魚、文蛤等六項。

以上二種申報作業養殖漁民如未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申報者,倘日後發生養殖漁業天然災害損失或重要養殖漁產品產銷失衡,於政府辦理救助或收購等相關輔導措施時,將不被列入救助或收購對象。請台南市相關養殖漁民務必儘早申報,並協助轉知同業週知,以維業者權益。

另,漁業署為正確掌握、瞭解養殖漁業經營現況,作為擬定整體養殖漁業發展計畫之依據,本年度有僱用9名養殖漁業調查員分配於台南市,至台南市各地區魚塭現場,執行養殖放養量調查及協助養殖業者辦理放養量申報作業,請本市養殖漁民配合調查員執行本項工作,並請注意請調查員出示其識別證,以防詐騙。

上傳時間:2009-06-07 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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