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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階段消費券領取人資格特殊類型
2009
03/09
07:38
編輯代上傳
花蓮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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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09 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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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階段消費券領取人資格特殊類型

振興經濟消費券第1階段發放作業,於1月18日順利完成,總計發放率達91.29\%,共有21,176,549人已經領取;剩下約2百多萬人尚未領取,其原因,有些是來不及在1月18日領取,還有部分是未成年人因為家庭的特殊情形而未領取。依消費券發放辦法規定,未成年人的消費券,應由法定代理人(主要為父母)領取,但可能因為父母失蹤、在監所收容中或死亡等因素,以致這些未成年人無法依法定方式在1月18日領取。

這些特殊情形態樣,經內政部根據這段時間民眾反映的資料彙整歸納後,大體有10種類型,例如隔代教養、失去雙親且無監護權人、未婚小媽媽、自謀生活等。

上述特殊情形案件的領取人,原本就是符合消費券領取資格的人,為保障他們的權益,內政部特依據消費券發放作業辦法第11條第3項規定,研訂「振興經濟消費券領取人特殊情形認定及處理要點」,針對每一類型,一一確定其代領人資格及應附證件。該要點業於昨(3)日發布。第二階段發放期間,屬於這10種類型的領取人,都可以根據要點規定的方式領取。但除了已知的情形外,可能還存在其他特殊的狀況,就此,本要點也設計了申報機制,請家屬或實際照顧之人於3月10日以前填具申報表送鄉(鎮、市、區)公所,請鄉(鎮、市、區)公所查明事實後,報內政部專案處理。

未成年人如無監護權人,而由其他親屬(如姑姑、叔叔、阿姨等)實際照顧其生活者,是否有這些事實,其家庭狀況,在地的村里長、或鄉鎮市公所應較了解。因此,要點規定,要請村里長或鄉鎮市公所協助瞭解事實;查明後,除出具證明以便郵局辦理發放外,透過瞭解的過程,也可以進一步提供其他的生活協助與照顧。透過大家共同協力,使消費券能夠順利發放到他們手上,落實政府的美意與目的。

◎具特殊情形領取人(領取消費券所需證件一覽表)

特殊情形類型共10點

特殊情形類型 領取人 證件

1.父母均失蹤,或一方失蹤,他方死亡 下列順序:1.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2.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3.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領取人之國民身分證。

記載與未成年人身分關係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其他:

(1)父母失蹤者:警察機關之失蹤報案證明文件或村里長出具之證明文件。

(2)父母死亡者:死亡人之戶籍謄本

2.父母雙亡或不詳且未置監護人實際照顧之人同戶領取人之國民身分證。

與未成年人有同戶記載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村里長出具實際照顧之證明文件不同戶領取人之國民身分證。

未成年人之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3.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出具之實際照顧之證明文件。

3.未成年人為無依兒童或少年且未置監護人實際照顧之人同第二點

4.二點之未成年人年滿十五歲且有自謀生活能力者 未成年人本人未成年人之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村(里)長出具之證明文件。

5.父或母於矯正機關收容中收容中之父或母之受託人矯正機關出具之父或母在監委託證明書。

未成年人之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

6.父母出境二年經依法為戶籍遷出且不在國內父母為外國人於國內實際照顧之人父或母本人

1.實際照顧之人:同第二點。

父母:

(1)父或母之護照。

(2)未成年人之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7.法定代理人為直轄市長或縣(市)長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指派之人員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文。

2.領取人之國民身分證

8.母親為未婚之未成年女子 視該未成年女子由誰照顧而定:

未成年女子之父母社會福利機構實際照顧之人

年滿十五歲自謀生活者本人未成年女子及其所生子女之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下列領取人之證明文件:

(1)未成年女子父或母:國民身分證。

(2)社會福利機構: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及相關證明文件。

(3)實際照顧人:同第二點。

(4)自謀生活者本人:同第四點。

9.父或母為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外國人,其居留證件失效或無居留證件父或母本人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認定之證明文件

10.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外國人為現有戶籍國民之配偶,以求學、工作、應聘或其他事由簽證入境而取得居留證件者 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外國人本人 本人之居留證件

11.其他由內政部依個案認定文件及領取人之國民身分證

備註:各點之領取人委託他人領取者,並應檢附委託書及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

上傳時間:2009-03-09 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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