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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日在縣警局大禮堂辦理一場大型宣導活動,由幼稚園小朋友表演活潑舞蹈開場,接著交通警察大隊員警上場排演話劇模擬路口交通實景,呈現普遍之汽車未禮讓行人及行人擅自穿越道路等違規狀況,配合實際交通事故案例影片,讓大家留下深刻印象!最後由警察局局長黎文明示範帶領小朋友手持宣導小旗安全過馬路上台揮舞,呼籲駕駛人重視行人路權,養成在斑馬線讓行人優先通行的好習慣。
桃園縣去(100)年發生行人交通事故1,589件,造成16人死亡、2,272人受傷,其中有477件是因車輛未禮讓行人優先通行、483件是因行人任意穿越車道而遭撞擊,顯見車輛駕駛人「禮讓行人」及「行人安全」的觀念仍薄弱!為建立一個「尊重路權、暢行無礙」的優質交通環境,桃園縣警察局訂定了一套「禮讓行人」交通執法計畫,並由縣府道安會報負責整合縣府各局、處、室配套工作進度,例如:檢視道路上行人穿越設施是否完善、學校安全教育宣導、監理單位辦理大貨車駕駛人考照訓練宣導等,希望民眾在專案執法前夕,能了解自身路權及相關法令規定。
局長黎文明表示,自101年6月1日至
交通大隊長吳坤旭指出,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或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只要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禮讓行人先行通過。此外,行人也應該走在專用道路上─像斑馬線(行人穿越道)、天橋、地下道及人行道,並且遵守小綠人指示才穿越道路;在未設斑馬線、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的地方,也不是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另外,像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快車道以上之單行道,就不得穿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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