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警察局刑警大隊偵五隊15分隊於今年2月初查獲吳○宏等人詐騙集團案,在清查該集團詐騙資金往來資料中,發現該集團背後另有不法集團幫助洗錢到大陸,市警局刑警大隊旋即成立專案小組,調閱相關資料詳細過濾分析後,在本(5)月7日持拘票及搜索票分別前往新北市板橋及樹林二區,逮捕余○芳及陳○利等2人,現場查扣桌上型電腦、筆記型電腦、金融B2B空盒2個等証物,全案移請高雄地檢署偵辦並將追查其他共犯。
據了解,兩岸詐騙集團在騙取被害人現金後,早上在臺灣騙的黑錢,到下午在對岸便可立即匯兌享用,主要利用「地下匯兌」方式匯至大陸,這些非法匯兌手法不外有二種管道,其一是商業非公開的地下匯兌,主要依附在金屬、布料業者等商業貨物與金錢互相通匯,易言之,即大陸交易,在臺灣收取貨款,或是在臺灣交易,大陸收取貨款等方式,有時藉由第三人撮合,從中收取水錢(仲介費),讓錢在大陸及臺灣兩地間互通帳款;其二是利用金銀樓業者匯兌,如大陸新娘、老兵均經由此管道匯兌,讓新臺幣匯至大陸地區流通。
本案余、陳2嫌以從事兩岸進出口貿易公司名義,由陳嫌掛名擔任空殼貿易公司(4人公司)董事長,實際提供該公司銀行帳號讓詐騙集團將詐欺所得款項作為匯兌及洗錢使用,利用國際間商業交易匯款方式B2B(Business-to-Business),以規避洗錢防制法中匯出50萬元即要填單申報之限制;初步清查該集團從去年9月至11月份,匯兌金額約計1千6百萬元,陳嫌匯兌金額每100萬元即抽取1萬元傭金(手續費),相較予地下匯兌每1萬元人民幣抽取新臺幣200元(新臺幣每100萬元抽取4萬元)的手續費更低,對此,警方持保留態度,將持續深入追查是否還有其他帳戶供地下匯兌使用,並將追查利用該公司洗錢之其他帳戶,是否涉有其他不法。
警方呼籲,地下匯兌管道都非檯面上合法管道,這些業者或銀樓因非經營銀行,雖這些手續費較銀行低廉,但常有一些糾紛產生、常吃悶虧,民眾如要匯款或匯兌,應至合法金融機構,銀樓或合法公司不要貪圖手續費而成為助長詐欺集團氣焰的洗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