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人黃0?(曾犯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強盜等前科)夥同另涉嫌人涂0華(曾犯有毒品危害管制條例、詐欺等前科,),自民國100年7月初起,在臺南市地區共組犯罪組織,由黃0証總攬操縱該犯罪組織活動之指揮,涂0華則擔任該組織「組長」之幹部職務,負責管理、監督整個犯罪組織事務,其二人為壯大組織結構,在臺南市中西區「南方公園」、南區新興路「00茶館」設立堂口據點(彼此間稱該處為「公園、茶館」),作為成員固定聚集聯絡之處所,先後募集吸收另犯罪嫌疑人陳0宗、李0均、黃0翔、杜00(未成年)、王0承、鄂0軒、李0仁、黃0硯、宋0易、謝00(未成年)、趙0叡、陳0融、王0喜、陳0琳、施0文、吳0宏、藍00(未成年)等人加入成為該組織之成員,共同參與組織活動,以臺南市地區為其不法勢力範圍,組織成員擁槍自重,從事糾眾持槍鬥毆滋事等犯罪組織暴力行為。「組長」?嫌於社群網路服務網站Facebook上成立名為『南市社會治安守望相助小隊』「走經部隊」之集團組織,以「掃除臺南市區垃圾廢物─意指看不順眼之人」為宗旨,指揮組合聯絡同夥夜遊族眾,授予階級名稱,分派職位工作,進行整合管理與聯繫夜遊及其他不法行動等事宜,並有吸收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加入,其組織成員均以「走經」作為冠名,成員達60名之多,且該集團並統一配發所屬成員自製之「走經貼紙」,張貼於所騎乘之交通工具上以示表彰及區隔、對外均以「走經」的名義,並利用假日組成夜間危險駕駛之龐大車隊,成員每人手持西瓜刀、棍棒、改造槍、空氣槍、信號彈等兇器,危險駕駛汽、機車穿梭行駛於道路上,且聚眾集結、壅塞阻塞道路,致生往來公眾安全之危險行為,並持槍械朝經過不特定之人車射擊及對看不順眼之人持棍棒毆打成傷等不法之行為,對於道路上之其他用路人車造成極高之危害風險;如遭遇警方巡邏車執勤,更是高調叫囂、極力挑釁,嚴重挑戰公權力,且涉案車輛均統一使用口罩遮蔽車牌,逃避警方查緝,渠等犯罪行為並造成有數起汽車車窗遭射破及多人受傷住院,遇有民眾提告,即恐嚇被害人須撤銷告訴,否則將對其不利,受害民眾數十人。
第二分局分局長黃宗榮首重治安,尤其,對於青少年極為重視,為有效淨化妨害青少年成長環境,預防青少年偏差行為及被害事件發生,並對於上開黃0証及涂0華等人犯罪行為,指示偵查隊成立專案小組,全力蒐證黃、涂等人不法事證並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任股陳擁文檢察官指揮偵辦及該署吳維仁檢察官、黃淑妤檢察官協助偵辦,以維護社會治安。案經該分局專案小組二個月來偵(調)查資料並蒐集該集團犯罪事證後,復於上開拘捕時、地將該犯罪組織集團一網打盡。
衡諸黃、涂等人所參與之活動,莫非係糾眾滋事、逞兇鬥狠,每當組織成員對他人心生不滿時,則慨係由組織中居於重要地位之成員,以糾集其手下組員欺壓他人之方式,藉以示警恫嚇樹立幫威,顯見該組織成員之所作所為,均具暴力、脅迫之性質,益證該組織係以破壞社會秩序,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犯罪為其結社之目的,有固定成員及內部管理結構,並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而屬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暴力脅迫性之犯罪組織;涉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罪嫌及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第302條以非法方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第304條第1項妨害他人行使權利罪、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全案移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