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駕車有如馬路上的一顆不定時炸彈,直接威脅民眾生命、生體、財產的安全,並嚴重危害與衝擊家庭的存在,為有效遏制酒駕歪風,警察局及鳳山分局2月份除動員所屬警力規劃10次以上專案勤務,並持續擴大執行威力取締外,另101年03月08日配合內政部警政署將於酒後易肇事路段五權南路、國泰路、青年路、光復路、五甲路、鳳頂路、保泰路、鳳松路、中山東路、建國路執行自辦性擴大取締酒醉駕車的專案勤務,以防杜酒駕肇事的發生,幫助民眾養成「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的良好習慣。
鳳山分局本(101)年02月份計規劃10次取締酒醉駕車勤務,動員分局警力620員,攔檢盤查汽、機車290件,實施酒測96件,口頭宣導與勸導酒後勿開車60件,共取締酒後駕車違規59件59人、並將涉嫌人依刑法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40件40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酒駕經酒精濃度檢測達0.25毫克以上,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其拒絕酒測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對於酒測值超過0.55毫克以上者,將依法以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