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搭乘捷運時,除警犬、導盲犬以外之寵物,於搭乘捷運時應將寵物置放於寵物箱(袋)內始得搭乘,如有發現未依規定攜帶寵物者,依大眾捷運法第50條1項8款,可處行為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依據大眾捷運法及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旅客須知規定,捷運站區內除了警犬、導盲犬以外,未裝於寵物箱(袋)或鳥籠內,頭尾四肢外露之寵物,均不得攜帶進入站體搭乘捷運。
另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視覺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陪同或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導盲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前述公共場所、設施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及合格導盲犬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
為此,捷運警察隊呼籲有關導盲犬、導盲幼犬之訓練師、寄養家庭及視障者,於攜帶導盲犬進入捷運站體、月台或列車時搭乘捷運時,請遵守下列條件:
1.配置足得讓他人識別之證件(識別證):係指由台灣導盲犬協會發放之四類識別證以資證明身分(含導盲犬工作證、訓練中導盲犬工作證、合格導盲犬訓練師工作證、導盲犬寄養家庭識別證等)。
2.導盲犬、導盲幼犬應身著紅色背心(訓練中犬隻及幼犬)或佩戴導盲鞍(工作中犬隻)。
凡無法出示上述四類證件,外觀上又不足以識別為視障者及合格導盲犬者,站務人員及保全人員便會請求捷運警察到場協助離站,以確保旅客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