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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廢棄車輛,仍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
2012
02/07
00:29
高春霖
屏東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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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07 00:29
高春霖 屏東縣 報導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民眾的車輛若因老舊,或毀損不堪修護使用,委託環保單位認可的合法回收商代為處理車體,仍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將兩面號牌繳回車籍所在地的監理機關,並申請報廢登記。廢棄車輛經環保回收後,如未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由於號牌業經拆卸歸還車主,一旦查獲有移掛他車,使用公共道路情事,依稅法規定,處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該分局特別提醒民眾,環保廢棄車輛應儘速向車籍所在地的監理機關完成報廢手續,除可領取廢機動車輛回收獎勵金外,更可避免遭罰。

上傳時間:2012-02-07 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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