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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警察局擴大加強取締酒後駕車
2012
02/04
23:47
天眼日報記者
黃月貞
高雄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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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04 23:47
天眼日報記者 黃月貞 高雄市 報導

為有效遏制酒駕歪風,察局及鳳山分局1月份除動員所屬警力規劃10次以上專案勤務,並持續擴大執行威力取締外,另101年02月07日配合內政部警政署將於酒後易肇事路段五權南路、國泰路、青年路、光復路、五甲路、鳳頂路、保泰路、鳳松路、中山東路、建國路執行自辦性擴大取締酒醉駕車的專案勤務,以防杜酒駕肇事的發生,幫助民眾養成「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的良好習慣。

鳳山分局(101)年01月份計規劃16次取締酒醉駕車勤務,動員分局警力668員,攔檢盤查汽、機車320件,實施酒測103件,口頭宣導與勸導酒後勿開車63件,共取締酒後駕車違規80件80人、並將涉嫌人依刑法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56件56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酒駕經酒精濃度檢測達0.25毫克以上,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其拒絕酒測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對於酒測值超過0.55毫克以上者,將依法以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

上傳時間:2012-02-04 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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