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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汽車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繫安全帶」交通安全執法宣導活動
2012
01/31
23:33
天眼日報記者
謝美瑩
高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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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31 23:33
天眼日報記者 謝美瑩 高雄市 報導

圖:「汽車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繫安全帶」內政部警政署及各縣市警察局同步展開大規模宣導活動。(記者謝美瑩攝)

 

去(100)年元旦,國父孫女孫穗芬女士在臺北市發生交通事故,因坐於後座且未繫安全帶,導致傷重不治,在國人高度重視及媒體輿論報導下引發小型車後座乘客是否強制繫安全帶之討論,立法院於100年4月22日三讀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小型車後座乘客強制繫安全帶」之修法,並於100年5月11日由總統公布,經行政院核定自100年8月1日施行。

案經交通部與內政部警政署討論後已訂定宣導及執法期程,對象及期程如下:

一、汽車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一般成人部分)未繫安全帶,宣導期自100年8月1日起至101年1月31日止(6個月);並自101年2月1日起,依法取締。

二、小型車後座乘客(兒童部分)未繫安全帶,宣導期自100年8月1日起至101年7月31日止(12個月),以教育駕駛人或家長正確認知後,並自101年8月1日起,依法取締。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修正案立法意旨,目的係建立小型車後座乘客繫安全帶之觀念,維護乘車安全,重點不在於處罰民眾,意即「宣導為主,裁罰為輔」。

市警局訂於101年1月31日(針對一般成人乘客最後一天的勸導期)15時,與內政部警政署及各縣市警察局同步展開大規模宣導活動,並於高雄市市政府四維大樓前廣場舉辦記者會及大規模攔檢勸導活動,讓民眾瞭解將於101年2月1日開始將針對後座未繫安全帶之民眾開罰,並呼籲民眾應遵守相關規定,除可保障己身生命安全外,亦可因此免於違反規定而受罰。

上傳時間:2012-01-31 23:33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謝美瑩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