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蔣○○、吳○○與犯嫌陳○○係朋友關係,雙方因陳嫌積欠吳○○新台幣7萬餘元,而吳某向其索討時發生口角,100年12月24日02時許,吳某駕車載其女友欲前往理論,至高雄市旗津區復興三巷口時,即遭陳嫌持槍朝被害人車子駕駛座開槍射擊三槍,其中一槍貫穿擋風玻璃並穿透方向盤底座,所幸無人傷亡,陳嫌於開槍後,旋即開車逃逸。
鼓山分局於案件發生後,立即組成專案小組查緝,在了解案件發生詳情後,即至各大路口調閱監視錄影畫面,並由旗津所人員發現陳嫌所駕駛之車輛經過於24日02時20分許途經過港隧道,往市區方向逃逸。專案小組成員即清查陳嫌之親屬及交友狀況,於25日深夜即在其家人住處將其逮捕歸案。
陳嫌辯稱係因渠有躁鬱症,吳○○又因陳嫌與其有債務關係,一再要求陳嫌為其所經營之地下錢莊討債,以抵償債務,並多次以各種手段對其進行騷擾,致令陳嫌不堪其擾,24日被害人吳○○再次以電話騷擾陳嫌,並揚言已快到陳嫌住處,若再不答應將對其不利,令陳嫌心生畏懼,甫一見吳○○所駕駛之車輛時,即因心中憤恨難消,致躁鬱症爆發,方鑄下大錯,全案依殺人罪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