邇來許多非醫療機構於電視購物台、傳播媒體、網路等販售有關醫學美容諮詢券或體驗券等,其刊播行為已違反醫療法第84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前開規定之立法目的,乃鑑於醫療行為係極為專業之領域,而醫療行為與人民之生命、健康關係重大,為避免僅具有限醫療知識之大眾,誤信錯誤醫療消息,或者嘗試療效不明確的醫療方法,致危害其生命、健康,故必須嚴格禁止非醫療機構於傳播媒體或以其他方法刊登醫療廣告之行為。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局長林聖哲表示,為保障民眾就醫之安全,呼籲民眾應該選擇合法立案之醫療院所就醫,避免資訊不對等致衍生醫療爭議,或貪圖便宜而影響自身的權益。臺南市政府衛生局為更有效杜絕及遏止違規廣告之氾濫,針對電視媒體、電台媒體及網路媒體所刊播之醫療廣告,也會進行監控,如經查獲違法,即予以依法查處,以確保民眾就醫權益。請民眾切勿聽信不實之醫美廣告,以免損了荷包又達不到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