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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業男為糊口竊腳踏車換錢 屏警逮回贈腳踏車勸導勿再犯
2011
11/14
22:59
蔡秀芬
屏東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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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4 22:59
蔡秀芬 屏東縣 報導

 

萬丹鄉轄區發生多起腳踏車失竊案,轄區學子們感到氣憤及惶恐,經屏東警分局積極偵辦下,得知轄內一無業男子涉有重嫌,立即前往查緝到案,員警為勸導該男子改邪歸正,並將自家腳踏車贈與,該男子目前已無再犯情形,讓萬丹地區恢復一個良善的居住環境。

最近萬丹地區發生多起腳踏車竊案,雖然每部腳踏車價值並不高,但卻造成當地學生們相當惶恐及氣憤,屏東警分局分局長林長春立即要求所屬積極偵辦,經員警多日查訪下,萬丹分駐所巡佐施秋茂率警員李天寶、陳英平、徐啟昇、社皮派出所吳榮展等人,發現萬丹地區一名無業男子石O川(43年次、無業)涉有重嫌,於日前前往石嫌家中查緝,在其家中尚還發現一部失竊腳踏車,作為代步工具,石嫌經警詢問後,坦承於9月11至10月中旬,在萬丹地區共竊得10輛腳踏車,以每輛約新台幣100元到500元不等之價格,變賣給萬丹鄉境內之資源回收廠,由於失竊之民眾眾多,在多方尋找失主及查證屬實後,依法將石嫌函送地檢署偵辦,惟目前尚有2輛腳踏車未尋獲失主,希望有失竊之民眾至萬丹分駐所認領。

石嫌向警方供稱他因沒有工作,為了填包肚子才去偷腳踏車變賣,施巡佐得知石嫌之困境,雖依法將石嫌依法移送偵辦,但為讓石嫌不要再犯,將自己家中的一部腳踏車贈送給他,並勸導石嫌應去找工作謀生,石嫌在員警的勸說下,已無再犯之情形。

分局長林長春表示,竊盜行為是觸犯為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罰責不輕,呼籲民眾勿因一時之困境,而行不法之事。

上傳時間:2011-11-14 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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