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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對雲林縣府提出糾正,縣府虛心接受
2011
11/09
22:57
天眼日報記者
方宜玲
雲林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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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09 22:57
天眼日報記者 方宜玲 雲林縣 報導

監察院對雲林縣府未做好性侵害治療輔導致民眾受害提出糾正,縣府獲悉後表示願虛心接受,並已就疏失部份檢討、要求相關單位提出策進作為;針對該案縣長蘇治芬除於第一時間已對相關失職人員做出懲處,要求落實執行性侵防治工作外,同時建請中央修法,與地方政府做到「性侵防範」無縫接軌,避免憾事再度發生。

針對該起事件,縣府多次邀集社、衛、警政主管進行檢討並提出策進作為,蘇縣長認為,此起案件突顯公務人員警覺性不足,相關法令確有修改空間,希望以此事件為警惕,由中央儘速修法相關法令之缺失,避免矯治行為出現法律空窗期危及社會。

縣府表示,在葉姓女童案發生後,本府自我檢討腳步從不停歇,已積極無縫接軌機制戮力執行,強化網絡間橫向聯繫,落實性侵害加害人社區處遇作為,各單位因應作為如下:

縣府社會處(綜合規劃組及保護扶助組)為單一窗口,除縮短行政程序時間,並嚴格監督警察局、衛生局社區處遇情形,另多次聘專家學者檢討策進作為,並以網路簡訊方式發送首長及一級長官控管及瞭解各單位進度,且定期召開相關單位網絡聯繫會議,以進行業務協調與聯繫,對於有可能危害民眾安全的個案,擬定有效的治療或監督計畫,更落實未依規定報到或處遇之妨害性自主加害人裁罰機制及裁罰後仍未到者之移送地檢署偵查機制。

衛生局(醫療服務組)則針對期滿、假釋個案,衛生局立即安排加害人出獄後一個月內至指定之場所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經矯正機關評為高危險者依規定儘速於2星期安排接受處遇);緩刑、緩起訴等個案,於接獲相關資料一個月內,立即安排加害人至指定之場所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並持續進行處遇人員專業訓練及積極招募處遇人力。

警察局(暴力防治組)落實登記報到與查訪規定,刑滿者出獄翌日(假釋者於出獄當日)至本縣警察局婦幼隊辦理登記,倘加害人為高再犯或中高再犯對象由警察局派員引導至婦幼隊辦理登記報到,刑警大隊並將出獄之性侵害加害人立即建置為治安顧慮人口,並要求勤區員警於出獄後當日主動查訪,做成記錄;轄區警勤區及刑責區按再犯危險程度查訪,評估為高再犯危險者,應維持每週至少2次查訪密度,評估為中高、中再犯危險者,每週至少查訪1次,評估為中低及低再犯危險者,每月查訪1次;各分局對列管性侵害加害人,應每月開會檢討並將評估結果報局核辦,做為強化監控作為之參考。

上傳時間:2011-11-09 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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