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消防局第一大隊東石分隊於日前11時30分許接獲災害預防科以電話告知,有民眾檢舉本轄鰲鼓村附近有逾期鋼瓶,東石分隊立即由隊員翁國智、沈哲揚前往取締,到達現場發現為一民宅,經屋主妻子同意後入內檢查,現場發現該民宅前面放置3支瓦斯鋼瓶且均逾期,另有1支接管使用中,屋主妻子表示於今年7月中旬購入瓦斯鋼瓶使用,推算該瓦斯鋼瓶購入日期發現該瓦斯鋼瓶屬逾期販賣,遂立即通知該瓦斯鋼瓶業者並於現場開立舉發單,另於同址隔壁發現該用戶使用之燃氣熱水器液化石油氣鋼瓶也逾期,經詢問屋主母親表示該瓦斯鋼瓶已使用年餘,推算該瓦斯鋼瓶購入日期並未逾期,因故未予舉發。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然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七十五及七十八條規定:液化石油氣製造及販賣場所之經營者應於容器檢驗期限屆滿前,將容器送往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場,依定期檢驗基準實施檢驗;經檢驗合格並附加合格標示後,始得繼續使用。未依規定送驗將依「消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處負責人及行為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為改善者,得連續處罰或逕予停業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