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駕車有如馬路上的一顆不定時炸彈,直接威脅民眾生命、身體與財產的安全,嚴重危害個人甚至衝擊到整個家庭,為有效遏阻酒駕歪風,並持續擴大執行威力取締,林園警分局將於100年11月01、07、20、23、28日等5日配合內政部警政署於酒後易肇事路段,林園區沿海路、鳳林路、大寮區鳳林路、鳳屏路、光明路、縣188道路、大寮路、萬丹路執行全國性擴大取締酒後駕車的專案勤務,以防杜酒駕肇事的發生,幫助民眾養成「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的良好習慣。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酒駕經酒精濃度檢測達0.25毫克以上,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其拒絕酒測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對於酒測值超過0.55毫克以上者,將依法以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
林園分局分局長戴誠兵亦誠摯呼籲民眾飲酒後返家時,請利用計程車或指定一名不喝酒的朋友代為駕駛,以確保安全,同時提供駕駛人飲酒四項原則,俾能快樂出門,換得平安歸。
原則一.酒後不開車,TAXI來代步!
原則二.喝酒不開車,CALL親友送一程!
原則三.酒後不開車,HOTEL歇一歇!
原則四.飲酒四缺一,指定DRIVER最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