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議員今日總質詢:針對林內焚化爐未來後續業務推動作法,雲林縣環保局強調,焚化爐補助方案已與環保署達成共識,縣府工作重點為(1)儘速完成環評審查程序、(2)完成試運轉程序、(3)完成焚化爐營運規劃等三工作,而執行試運轉期前提為預算案需完成,目前內政部尚在審議當中,縣府亦期望內政部儘速依地方制度法完成審議作業,以利後續工作之推動。焚化爐案涉及垃圾處理、環境保護、財政情形及民眾權利,縣府將多方考量擬訂最佳營運規劃,爭取最有利之補助。縣府再次強調,焚化爐係為專案處理,不應減少縣政建設來支付焚化爐之仲裁費用,而是要向中央爭取全額負擔之專案補助,避免影響民眾權益。
環保局表示,林內焚化廠為雲林縣政府87年09月30日依據環保署「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向行政院提出申請並獲同意設置每日處理量為600噸之焚化廠。而其建設方式係以採建設-營運-擁有(Build-Operate-Own,簡稱BOO)模式來辦理,後由得標廠商達榮公司辦理籌資、設計、製造、安裝及試車一座焚化廠,並負責其操作維護。而本府需保證每年處理量為186,150公噸、保證價格為2,555元,並簽約20年,合計支付達榮公司約95億1,226萬元,其中環保署補助36億5,440元、縣府需支付58億5,786萬元。
縣府評估與達榮公司之簽約內容及其提供之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並未充分揭露對於林內淨水廠可能影響等因素,於95年08月09日提出終止契約後,達榮公司於95年12月20日向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申請仲裁。經仲裁判斷,本府應給付達榮公司:新台幣28億8,705萬2,081元;美金170萬5,539元;日幣30萬7,187元。
環保局指出,縣府接獲仲裁判斷後除積極辦理給付仲裁判斷款、產權過戶、設備檢修、試運轉、清償計畫及環境影響評估等工作,並多次與環保署協商後將參考台東焚化廠垃圾送往外縣市處理、焚化廠作為天然災害緊急處理用模式,重新針對焚化廠之營運模式及經費進行規劃評估。目前縣府參考台東模式評估(1)回歸BOO契約營運:20年所需經費約為115億5,991萬元。(2)依仲裁給付經費後採OT方式營運:目前垃圾量約為300噸/日,20年所需經費約為56億7,190萬元。(3)確保焚化爐可正常使用,作為天然災害緊急處理用、農業廢棄物處理中心或其他可行方案,垃圾送往外縣市處理,而垃圾委外處理費20年初估約為16億7,900萬元,在加上仲裁費用約30億元,合計共46億7,900萬元。且縣府與環保署初步共識,未來環保署補助不再依據BOO方案以逐年依處理垃圾量攤提建設經費,而是以仲裁判斷費用全額分年補助,如此ㄧ來,縣府不需再編列預算負擔建設攤提費用(如與原BOO契約及中央補助攤提計算,本府可節省攤提費用約59億元)。